www.yojochina.com 2010-02-05 13:13幼儿教育
2.强化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即使有些幼儿园没有与教师订立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幼儿园与教师或其他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幼儿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规范了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到21条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试用期长短需要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对试用期的工资水平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有些民办幼儿园在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期间随意压低教师工资、延长试用期限或者扣押教师的身份证件等做法时有发生。据报道,江苏某幼儿园规定“每位教师进入幼儿园工作,第一年必须每月扣200元作押金,直到教师离开幼儿园才返还”。园方解释说这笔钱是为了防止教师突然辞职给幼儿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据了解,该幼儿园所有聘用制教师都被扣了押金,可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知情。此外,幼儿园还扣押了教师的教师资格证,若有人不上交或还没有拿到教师资格证,园方就会从每月的工资中再扣100元作为押金,以此稳定教师队伍。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上述做法都应纠正,以维护教师的利益。
4.限制了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当前,有的民办幼儿园为了限制教师流动,以合同的名义与教师签订协议,规定了违约金的赔偿。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这些做法都应该禁止。
5.完善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则,其中第36条等条款规定,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调一致可以解除外,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38条);修改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39条);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第40条);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第41条),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第42条)。所有这些新的规定对民办幼儿园和教师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提供了全面的法律约束机制,更好地维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6.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也是《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此法律出台后,相继出现的“华为门”事件、清退“代课教师”现象等都反映了这一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北京某幼儿园一保育员工作近十年,曾被区妇女联合会评为“2006年度区先进外来务工女性”。到2007年度的合同到期日(2007年7月31日止),她在该园的工龄就满十年了,将有机会要求幼儿园跟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07年7月3日,幼儿园给她的一份“通知书”终止了她继续在这所幼儿园工作的权利。她在这所幼儿园所有的努力、荣誉和未来都归零。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深圳某小学,5位代课教师在校任职的平均年限达15年,却都在8月15日那天被学校辞退。而校方给出的辞退理由为优化教师队伍。不过,该小学教导主任也承认学校目前为止从未辞退过一位在编教师。虽然这些事件大多有了妥善的处理,但必须承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之大是毋庸置疑的。当然,随着新法的施行,这些现象将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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