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yojochina.com 2010-02-05 13:22幼儿教育
(《幼儿教育》2008.1)
唐纯林 谭如冰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它将对我国员工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拟就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谈谈《劳动合同法》对管理的影响。
一、目前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1.劳动合同签约率低
目前,我国幼儿园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普遍较低。据笔者了解,除京、沪、苏、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签约率较高外,其他地区的幼儿园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较少,大多是口头约定。这主要与办园模式的变迁有关,原来的幼儿园大多是公办的,教师都有编制,不存在劳动合同问题。自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如何规范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法律规定,很多民办幼儿园的员工没有获得劳动合同。另外,很多公办园也没有与非编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短、合同文本不规范
虽然有些幼儿园也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般是一年一签,员工相对被动,而且很多幼儿园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并不规范。比如,笔者在某幼儿园看到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全文仅300余字,除约定薪酬之外,其余的条款全是约定员工的责任,所以该园员工都不希望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同样存在于公办园非编制员工的劳动合同中。
3.薪酬水平低
教育行业的薪酬水平普遍较低,《2007年度广东省薪酬福利调查报告》所列29大行业薪酬水平排名中,“培训/教育/学术科研”列第28位。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薪酬水平偏低。
4.人才流失率高
这里的人才流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才在幼儿园园际流动,其实这不利于幼儿园及员工的发展。二是幼教行业人才的流失,表现在幼教从业人员的年龄普遍较低,从业时间短,不利于幼儿园教师的整体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对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从口头约定到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主体,幼儿园的劳资关系也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有如下两款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幼儿园员工获得劳动合同将得到法律保证,幼儿园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将更多地受到法律的规范。
2.增加薪酬总额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是不会提供员工社会保险的。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幼儿园在保持原有人员配置的情况下,即使员工基本薪酬不改变,幼儿园的薪酬总额也会增加,因此,幼儿园的薪酬预算中应该增加社会保险费用。
3.培训体系将对幼儿园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产生巨大影响
建立培训体系是员工成长、幼儿园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培训更是建立优秀的幼儿园文化、培训员工归属感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幼儿园在培训方面的投入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通过培训协议制约员工。
4.员工招聘及薪酬管理要更科学
《劳动合同法》对用工试用期的规定更加具体,增加了解聘员工的限制条款,这些都对招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很多幼儿园的招聘工作只是考察员工的技能,对其他方面的考察较少,而《劳动合同法》将推动幼儿园更全面地考察、选拔员工,降低选才风险。比如,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幼儿园在招聘时向求职人员索取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规范。另外,在签定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此时如何激励员工便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因此,对于幼儿园来说,完善绩效体系和薪酬福利体系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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